新竹市某國小2022年發生同學動手糾紛,乙生認為遭甲生摸胸還擊,徒手揮擊甲生頭頸,還掐住對方脖子,導致甲生臉部挫傷、頸部掐傷,家長提告求償20萬,新竹地院法官最後判賠5萬元。

甲生家長控訴,自家孩子跟乙生在學期間,乙生屢次動手霸凌甲生及班上同學,屢有家長向老師、學校主任及校長等人反應,但均未果。2024年某日下課時間,因甲生與另名同學於走廊上嬉戲,不慎以手碰到被告乙生衣服,乙生心生不滿,隨即徒手揮擊甲生頭、頸部,並掐住甲生頸部,導致臉部挫傷、頸部掐傷,並致甲生情緒久久無法平復,而有情緒障礙相關徵狀。

乙生在老師前來處理及詢問事情發生原因時,向老師表示「可以碰我的身體、但不可以碰到我的衣服」等語,被告乙生行為顯然已不法侵害甲生身體法益,且被告乙生對甲生傷害行為不只1次,致使甲生每次遭遇後均會持續發生情緒不穩情況,且乙生霸凌後更胡亂栽贓、辯稱甲生對其有性騷擾行為,甲生所受之痛苦實難言喻。

判決書中乙生表示,事發當天第2節下課甲生在教室外走廊用右手觸摸乙生胸部數次,違反乙生意願,乙生為保護自己身體,出手反推甲生時,不小心造成甲生受傷,乙生並非故意傷害甲生,乙生對於損害發生與有過失,且甲生請求賠償慰撫金顯然過高。

新竹地院法官判斷,依校方提供衝突事件紀錄,可見針對本件事故,甲生說法為:甲生下課與同學靠在一起聊天,乙生經過就拍打甲生的左肩,甲生感到不舒服亦拍打回去,乙生之後就直接用手抓住原告脖子;甲生臉上及脖子皆有指甲印痕。再觀甲生所提原告傷勢照片及診斷結果,頸部及臉部確均有傷勢,足證乙生當時確有徒手毆打甲生,並非單純將甲生推開。

經查,甲生因乙生前開侵權行為受有系爭傷害,足認精神上受有痛苦,原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自屬有據。審酌一切情狀,認原告所得請求慰撫金以5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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