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婦1990年過世時因無繼承人,3筆土地收歸國有,鄭姓養子控訴因戶政事務登記錯誤,導致他未能及時繼承土地,2023年經法院民事判定鄭男為林婦遺產唯一繼承人,要求國產署返還土地價金,但新竹地院法官認為,依法鄭男已超過15年法定時效,駁回鄭男告訴。
判決書指出,林婦過世後,國產署經新竹地院裁定選任林婦遺產管理人,並在完成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後,將林婦擁有的3筆土地依法移交予國庫,其中兩筆土地有償撥用予新竹縣政府、另一筆讓售予共有人,國產署3筆土地價金共334萬7738元。
但鄭男主張他與林婦為養母子關係眾所皆知,他曾在2006年前往戶政事務所,要求能補填林婦為養母未能如願。且鄭男在2023年經法院民事判決認定鄭男與林婦收養關係存在,該判決並於2023年12月25日確定,於該日起方可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
不過法官認為,鄭男雖對國產署有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請求權,但此請求權至2016年4月2日及2022年4月29日屆滿15年,鄭男於2024年始具狀提起訴訟,已罹於時效。
但鄭男認為,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1號解釋文,即使侵害行為在繼承開始後始發生者,真正繼承人仍得主張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鄭男認為請求權起算時間點應以2023年12月25日起算,無逾民法15年時效消滅之規定。
法官認為,民法第179條所定之不當得利,權利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發生時即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時效應自斯時起算,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內容亦可參考,因此判鄭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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