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柯姓女董事長與合夥人翁男去印尼出差,2人為省錢住同間房但睡不同床,為讓老婆放心,翁男事先向老婆陳女「報備」,2人回國後,陳女卻在翁男行李箱內發現柯女衣褲,認為2人有染,對柯提告侵害配偶權;一審法官駁回,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翁男「報備」後不顧陳女反對,與柯執意住同房,判柯女敗訴須賠償20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柯女與已婚翁男為事業夥伴,2023年9月份一同前往印尼出差1個月,但事後卻被翁男妻子陳女懷疑2人有染;陳女指出,翁男出差期間有2晚是跟柯女同住一間房,且2人出差回國後,陳女還在翁男的行李箱內發現柯女的個人衣褲。
不僅如此,柯女還以自己名義為翁男申請貸款,甚至讓翁男刷自己的信用卡,種種越界行為讓陳女氣到與翁男對質,並且表示要離婚,3人曾經面對面談判,柯女還曾嗆「我就是小三」,讓陳女憤而對她提告侵害配偶權,求償100萬元。
橋頭地院審理,柯女則向法官表示,與翁男出差印尼住同房,是因為出差地點住宿選擇有限,為了節省開支才決定住同一間房,但睡不同床,至於陳女控訴她個人用品放在翁男行李箱內,純粹是因為攜帶伴手禮,考量行李負重有限制,才將2人物品混裝,認為陳女是誤會。
至於「自稱是小三」一事,柯女則指出,翁男正在與陳女協議離婚,為了讓陳女死心,才配合翁男演出,假裝自己是翁男女友,但實際上2人未交往,因此認為陳女主張她侵害配偶權不合理。
橋頭地院一審判決,法官認為柯與翁出差1個月,僅2晚住同房,雖然是否有睡同床沒有證據佐證,但也不能判斷有侵害配偶權事實,因此判陳女敗訴,陳女不服上訴。
高雄高分院二審法官則認為,翁男與柯女辦理入住同房前,翁男曾打視訊電話向陳女「報備」,但電話中,陳女不同意2人同房,且電話掛斷後,陳女還用訊息向翁男表示願意借錢讓2人分房睡,但2人卻執意同房;另柯女將個人用品放在翁男行李箱,也能堪認2人已建立密切感情基礎,逾越正常男女社交界限,因此改判柯女敗訴,須賠償20萬元定讞。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