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光琪指出,一般公司對「非屬關係人交易的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設備」的交易公告標準是「十億元」以上就要公告,但對於500億級以上的大公司來說,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的設備屬公司正常營運行為,不太符合資訊揭露的重大性原則,因此放寬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5%以上」才要公告。
另外,也放寬大型公司應公告申報「非屬關係人交易的取得或處分固定收益投資」的交易標準。尚光琪指出,考量公司為善用其營運資金,有透過投資固定收益商品進行資金調度以提升現金收益率,基於資訊揭露之重大性考量,並衡酌商品風險屬性,因此決議放寬。
新規是實收資本額達500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其公告標準由3億元提高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5%以上。
尚光琪指出,若是照以前的標準,500億級以上的大公司會頻繁公告,沒有必要性,且也失去重訊公告「重大性」的意義,所以業者建議拉高門檻。據證期局統計,目前上市櫃有1,870家,其中,實收資本額100億以下的為大宗,有1,745家;100億至500億者有91家;500億以上有34家。
配合本準則新增有關實收資本額達500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申報標準,明定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10元者,有關實收資本額5%及實收資本額達500億元之計算方式。尚光琪指出,500億以上無面額、面額不屬10元的公司是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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