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歲男子阿國(化名)因為中風被社會局安置,已經沒有完全生活自理能力,而且名下也無財產,已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但他的2個兒子卻指控,他們年幼時起全靠母親扶養成人,父親不僅對家庭未負責任,也甚少返家,無正當理由就對他們2人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因此依法訴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法官考量,阿國因中風無自理能力被安置,最近1個年度並無申報所得,名下財產價值0元,依據阿國的現況,現屬不能維持生活之人,自有受扶養之必要,而他的2個兒子依法即須負起扶養義務。
阿國的前妻證稱,雙方在1996年離婚,當時兒子們都還未成年,從出生到長大,都是她在扶養照顧,阿國家庭觀念很淡薄,公司倒閉就跑掉了,把債務丟給她跟公婆,直到老大快要念小學時才來,但一直反反覆覆,出去一段時間,看家庭狀況穩定一點才又回來,但並未對家裡提供實質照顧。
法官審酌,2個兒子主張,阿國過往無正當理由就未善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應可採信。日前依法判決,免除2個兒子對阿國的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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