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均化名)在2005年結婚,婚後小萱來台與阿國共同生活,並於2020年底取得我國身分證後,不料,小萱1個月後回大陸辦理戶籍遷出,就不願回台共營夫妻生活,阿國連續3年去找小萱勸說,卻仍然遭到拒絕。不滿小萱對他惡意遺棄,分居迄今已逾3年,夫妻感情已不存在,阿國憤而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法官考量,婚姻之締結是以互敬互愛、互信互諒、相互扶持之誠摯情感為基礎,以建立圓滿家庭生活為目的,但是依據小萱的入出境紀錄顯示,小萱在2021年1月出境後,就未曾再度返台,顯然小萱並無繼續共營夫妻生活的意願。
法官審酌,雙方的婚姻徒具虛名,而且阿國訴請離婚,因此雙方均已喪失維持婚姻意願,彼此的感情已破裂,婚姻基礎動搖,顯無回復之望,足認有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訴請離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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