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男子阿德(化名)與妻子小美(化名)結婚多年,育有3名子女,不料婚姻期間,小美竟與越南籍男子阿勇(化名)發生婚外情,還產下一女。阿德憤而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小美與阿勇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判決2人須各賠償40萬元,總計80萬元,全案可上訴。
阿德主張,他與小美於2004年結婚,2023年9月離婚。然而,2022年5月間,他接獲戶政機關通知,才驚覺妻子在婚姻存續期間,竟與越南籍阿勇發生婚外情,並於2022年3月產下一女。經DNA鑑定,確認該女非阿德親生,讓他深受打擊,憤而提告求償。
法院審理時,小美與阿勇均未出庭答辯,法官依據戶籍資料、催告書等證據,認定2人確實在阿德與小美婚姻存續期間發生性行為並產女,已嚴重破壞婚姻圓滿,構成侵害配偶權,且情節重大。
法官審酌雙方經濟狀況,阿德目前無業,靠低收入補助維生;小美年收入約19.8萬元,名下有一輛汽車;阿勇年收入約20.5萬元,無財產。最終判決小美與阿勇各須賠償4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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