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姓男子帶狗外出因沒有繫上牽繩,造成自己所飼養大狗在路上衝向許姓路人,造成許男右手臂受傷,因此報警提告,高雄高分院依過失傷害罪判處徐男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並須另賠償民事損害共計19700元,全案定讞。
2024年2月3日下午,徐姓男子開車載著重達20公斤,俗稱「美國惡霸犬」(American XL Bully)的愛犬,前往三民區建工路某寵物美容店,因飼主未繫上牽繩便將狗抱下車,大狗一下車隨即沒有來由便衝向路過的許姓男子,造成其右手0.2公分撕裂傷,許男隨後向轄區警方報案,警方受理後通知徐男到案說明並製作筆錄,全案函送高雄地檢署偵辦,檢方偵查後依傷害罪嫌起訴徐男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30天,准許易科罰金,徐男不服上訴,主張愛犬只是個性熱情,並未實際咬傷對方,但高雄高分院認為,美國惡霸犬屬中大型犬種,力氣與衝撞力皆高於一般犬隻,應採較高程度約束方式,徐男卻疏於控管,任犬隻自由行動,造成傷害事實明確,駁回其上訴請求。
民事部分,許男另向徐男求償醫藥費與精神撫慰金共計6萬元,法官審酌後認為許男傷勢雖輕微,仍具受害事實,判決徐男應賠償19700元較為妥適,全案民刑事均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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