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國在去(2024年)年10月申請中低收入戶時,發現他的名下多了1個女兒,經追問前妻小萱(化名)後,才得知小萱當年離家,雙方分居多年,直到1993年10月,小萱返家提出要求離婚後,小萱生下女兒歡歡(化名),申報戶籍時,依法因尚在婚姻關係中,被推定為他的婚生女兒(次女),阿國因此依法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63條、第1061條、第1062條分別定有明文,「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

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181日以內或第302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法官考量,阿國主張他與歡歡並無親子血緣關係,並提出醫院血緣鑑定報告書為證明。該份鑑定報告書顯示,DNA檢驗結果,可排除阿國與歡歡之血緣關係,其親子關係概率值為0.000000%,因此確認歡歡非阿國受胎所生。

法官審酌,歡歡出生後,當時阿國與小萱仍有婚姻關係,以致於歡歡被推定為阿國的婚生女兒。而雙方合意聲請裁定,確認歡歡非小萱自阿國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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