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清潔隊男子阿龍(化名)已為人父,竟多次與國中少女小玲(化名)發生性行為,後來還同時找小玲和另名少女小芬(化名)在鐵皮屋大玩3P,行徑令人髮指。事後還傳訊給小玲稱欲再找其他男子加入。法官痛斥阿龍心態扭曲,將少女當成洩慾工具,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阿龍於2023年8、9月間,利用網路交友軟體認識國中少女小玲和小芬,他明知兩人均為未滿14歲女子,性觀念及性自主同意能力未成熟,竟於同年9月16至17日間某時在位於花蓮某地的鐵皮屋內,先與小玲發生性行為。同年月23日至同年月24日間某日時,又在同一地點以同樣方式,再次對小玲性交。
沒想到,阿龍食髓知味,於同年10月間找來小玲和小芬,並在鐵皮屋內以其生殖器分別進入兩人生殖器的方式,與小玲和小芬進行性行為各1次。小玲和小芬的母親得知後氣炸,急忙報警處理,阿龍也遭送辦起訴。
辯護人雖主張阿龍犯後已有悔意,且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與賠償,認為應依刑法第59條減刑。法官調查,阿龍自陳育有未成年子女,既身為人父,當知小玲、小芬的年紀智慮尚未成熟,待成人教導、保護,竟不顧兩人年幼的身心狀況,數次對小玲性交仍未能滿足性慾,再與小玲、小芬發生性行為(俗稱3P)。
法官查看阿龍與小玲於案發後同年10月5日至8日間的對話紀錄,見小玲傳訊稱「我不想3P,就只要你一個」等語,阿龍回稱「我是想說也讓你享受一下,同時有兩個肉X的舒服阿、另一個男生我也找好了」等語,表示欲找其他男子一起對小玲性交。法官認為,阿龍對幼女毫無憐憫、愛惜之心,僅視作發洩性慾玩物,心態甚為扭曲,難認有何特殊值得同情的原因。
花蓮地院審理,阿龍坦承犯行,且已與少女家屬達成調解與和解,但尚未給付全部賠償金;考量其自述高中畢業、從事清潔隊工作、需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等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最終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合計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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