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33歲黃姓男子去年12月間,酒後聽聞台電人員修繕電桿聲響,竟持水果刀、菜刀堵車,向4名台電人員叫囂「再不下來我要砸了」、罵3字經,更持滅火器敲壞工程車擋風玻璃和後照鏡,台中地院依強制罪判處拘役20日。可上訴。
黃男於2024年12月23日深夜11時許,酒後聽聞台電公司蔡姓員工等4人在住處附近修繕電桿設備聲響,心生不滿。在蔡姓員工等人同日11時30分許修完準備開車離開時,黃男竟攜帶1把水果刀和1把菜刀,站立在台電搶修工程車前方,對蔡姓員工等人不斷叫囂、咆嘯。
黃男並恐嚇蔡姓員工「給我下來,再不下來我要砸了,X你娘,我要砸下去了啦,我要打他了喔」等語,再持滅火器接連敲擊兩輛工程車的前擋風玻璃、車牌和左後照鏡。經人員報警,警方到場以現行犯逮捕黃男,並扣得水果刀1把、菜刀1把、滅火器1支。
檢方訊時,黃男坦承毀損台電搶修工程車,但否認強制犯行辯稱,當時他在顧公司,發現有4台車才去查看,還被人拿電擊棒敲右手,才到公司拿滅火器自我防衛云云。檢方根據蔡姓員工證述、相關筆錄、照片等,不採信其辯詞。
台中地院審理時,黃男坦承犯行,並與蔡姓員工、台電公司成立調解且賠償完畢。法官審酌,黃男不以理性平和方式溝通、處理不滿,實屬不該,考量他坦承犯行並賠償完畢,認為黃男積極彌補自身過錯,考量黃國中畢業、經濟勉持生活狀況,依強制罪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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