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某大學一名李姓研究生,疑因誤信網路中獎話術,將銀行及郵局帳戶交付詐騙集團使用,事後帳戶遭利用成為洗錢工具,他因此遭檢方依違反《洗錢防制法》起訴。一審判決無罪後,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認定,李男本身也是詐騙受害者,還被騙走5萬元,因此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判決書指出,去年3月28日,李男上網詢問占卜事項,當晚即收到「中獎」通知,對方要求先支付188元代購費。隨後又聲稱李男抽中「盲盒」大獎,折現金額高達11萬8888元。李男一時心動,陸續提供郵局、銀行等4個帳戶及密碼,讓對方操作,並依指示支付共計5萬元手續費,結果一再受騙。
詐騙集團於同月30日便開始利用李男提供的帳戶進行洗錢行為,短短數日內就有吳姓等12名被害人受害,遭詐金額從8000元到5萬元不等,合計損失32萬元。警方接獲報案後展開追查,發現相關帳戶均出自李男名下,於是將他逮捕並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檢方依違反《洗錢防制法》起訴。
高雄地院開庭調查後認為,雖然李男提供帳戶確有不當,但未能證明他與詐團有共同犯意或分得不法利益,因此判決無罪。檢方不服,提出上訴,要求法院改判有罪。
高雄高分院審理時發現,李男確因誤信「中獎折現11萬元」的話術,才會交出帳戶,過程中他本人也被騙走5萬元,與其他被害人一樣是遭詐團欺騙的對象,並無幫助詐欺或洗錢的故意。合議庭最終維持無罪判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一、二審都判決無罪,除非判決違背法令,案件可望就此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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