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某國中附設幼兒園離職的許姓教保員,指控自民國110年9月至112年10月間加班 4239分鐘,遭校方以不得支領或未滿1小時之加班時數不得累積等為由,拒絕他請領加班費19643元及資遣費19萬餘元。校方反駁是許員未依規定申請加班費,非校方拒給。經台南地院審理後,認定許員未申請加班費,只有疫情期間的加班有LINE對話紀錄,校方應給付3109元,資遣費部分則駁回。
許姓教保員指控,他未能請領加班費在2小時以內共3764分鐘,超過2小時的加班時數共475分鐘,校方以公務單位不得支領加班費、未滿1小時的加班時數不得累積等為由,拒絕他請領加班費,且他若加班,校方的打卡系統會自動轉為加班補休,導致他根本無從申請加班費。
他另指控,校方利用勞資會議紀錄魚目混珠,誤導成他同意以補休取代請領加班費,讓他少領加班費1萬9千餘元,校方還被勞工局查獲違反勞基法,裁罰中明確指出,校方有加班未徵求勞工同意、未給付加班費等2項違規事項。
許姓教保員還指控校方利用職權優勢,讓他處於長期被孤立、高壓、受針對且惡意的勞動環境,意圖逼迫他主動終止勞僱契約,校方漠視、踐踏,嚴重損害他的工作權、生存權,且校方提出自願離職申請書,僅是為完成離職的手續文件,並非代表他是自願離職,他單方面告知校方離職日,並未表示自願離職,且未和校方達成合意離職。他長期遭校方霸凌、不當對待,被迫無法繼續工作而離職,要求追討19萬餘元資遣費。
校方反駁指出,雙方簽立教保員勞動契約時,差勤系統除可針對延長工時申請補休,亦有加班費申請功能,許姓教保員可自由依其意願選擇申請補休或申請加班費,而他從未申請,校方未強迫許員加班。而且他是在112年9月檢舉校方未給付加班費,他自願離職原因為家庭因素;台南市勞工局於113年9月19日裁罰校方,顯見許員離職原因與校方被勞工局開罰無關,他請求加班費及資遣費均無理由。
法官審結認為,110年疫情期間,校方基於安全性,許姓教保員在校方指揮、監督下加班,他雖未提出申請,卻是在校方知悉及要求下所進行,依LINE的對話紀錄,認定是加班,另112年班親會補休少半小時,亦可請求給付加班費,因此校方應付給許姓教保員3109元加班費;而他是因家庭因素自願離職,沒有理由申請資遣費,此部分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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