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名房東於去年9月間,無故進入女房客房間抄電表,並以手機拍下她與男友熟睡的畫面,遭女房客報警提告。房東辯稱,因租賃契約附註條款中載明「房客不得隨意讓他人留宿,房東得進入房間抄電表」,他只是想拍照作為證明。不過,最終房東被依住宅罪、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判處拘役45日,緩刑2年,並於判決確定6個月內賠償女房客4萬5000元,可上訴。
據判決書記載,房東於去年9月某日上午,未經女房客同意,擅自進入其租屋處抄電表,並趁著女房客與男友在床上睡覺時,以手機偷拍兩人。事後,女房客發現異狀後立刻報警處理。
對此,房東否認犯行,辯稱租賃契約附註中已載明女房客不得讓他人留宿,且房東有權進屋抄電表、檢查冷氣、冰箱等設備,以維護公共安全,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他表示,自女房客入住後,自己每月都會進房抄電表,女房客也從未提出異議;此次拍照只是為了證明她違反「不得隨意留宿他人」的條款。
檢方則認為,即使房東有抄電表之意,也不得恣意進入租屋處。房屋一旦出租,房客即享有「不受非法干擾」的合理期待,房東不得以合約條款為由,擅自侵入他人住處或合理化其行為。
苗栗地院法官指出,房東本應提供房客安全、安心的居住環境,但卻未經同意擅入房內抄電表,已侵害女房客的居住權益。房東更以手機拍照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造成女房客心理壓力與精神痛苦,影響甚鉅。
法官考量房東坦承犯行,雖有和解意願,但雙方未能就賠償金額達成共識,且房東年齡已高,因此判處房東侵入住宅罪拘役20日、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拘役30日,合併執行45日,得易科罰金4萬5000元,緩刑2年,並須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賠償女房客4萬5000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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