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阿別祭祀公業在清代即有姑婆牌,因此一名徐姓男子認為外婆既然是劉家第十九世長男之女,那自己就是第十九世長男的曾孫,認為自己符合派下員資格,向公業申請補列遭拒,因此提告公業,但遭法院駁回。
判決書指出,徐男的外婆是第十九世長男所生的四女,自幼就入籍徐家為童養媳,後收養一名女子,養女生育徐男,因此自己就是第十九世長男的曾孫,應被列入公業之派下員。徐男發現公業漏列,因此向公業申請補列但被拒絕。
徐男認為,公業管理人稱劉阿別祭祀公業自清代即立有性別平權「姑婆牌」,對於女性祭祀者未曾厚此薄彼,然卻以公業章程內各種程序推諉,又稱他無祭祀事實等,使他權益未受保障,屬於違憲。此外,徐男也表示,他的母親長期向公業承租土地耕種,承租時土地上仍有公業兩門享祀人之墳墓,母親每年向公業繳納租金之日期即為祭祀日,他與母親會事先為墳墓周邊除草,祭祀日到場繳租並參與祭拜。
公業管理人則表示,歷代子孫派下員皆於重要年節慶典聚集公廳舉行祭祀儀式,子孫不論男女,公業未曾拒絕。徐男已年逾60歲從不曾前來祭祀,連祖塔、祖墳、公廳位置均不知,與宗親們更是互不相識。在徐男母親所承租土地上之祖墳,祖先骨骸早已遷走30多年,徐男卻說年年掃墓,所言不實。
公業管理人稱,徐男去年8月申請列為派下員時,2次發函請徐男補正相關資料以供派下員代表大會審核,然徐男始終無法提出有祭祀事實事證資料,只在乎公業財產,因此依章程否決徐男申請。
新竹地院法官認為,劉阿別祭祀公業在祭祀公業條例97年7月1日公布施行前已存在,應尊重該公業規定。因此依該公業規定,徐男應自證明本身有連續3年祭祀事實,徐男確實欠缺連續3年祭祀事實要件,故徐男請求確認為公業派下員,派下權關係存在,無法准許,因此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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