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男去(2024)年1月入伍服役,但在2月時逾假未歸,遭到部隊發佈離營通報,並催促歸隊,曾男6天後才返回駐地,遭憲兵隊移送新竹地檢署,遭新竹地院依犯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處有期徒刑3個月,曾男不服上訴,並提出身心科診斷證明,但遭駁回。

曾男去年1月16日入伍,並於去年2月24日上午8時許起至25日晚上7時許止,實施例行休假。但曾男逾假未歸,經部隊發布離營通報,並查催其歸隊,始於當年3月3日中午12時12分許返回駐地,違規天數已逾6日。新竹地院認為曾男為現役軍人應守法重紀,竟罔顧部隊紀律與自身職責,嚴重影響部隊管理,因此依犯陸海空軍刑法判刑。

但曾男不服上訴,認為自己患有憂鬱症,於行為時對於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已達不能辨識或顯著減低程度之可能,認為原審判決沒有詳實調查,請求減刑改判。

新竹地院法官檢視曾男114年申請的診斷證明,上面記載曾男於111年8月8日、9月30日就診共2次,病名為憂鬱症,此外並無其他特殊事項記。法官認為,無證據證明案發時曾男憂鬱症發作,且兩次就診日期距離案發時的113年3月間已有約1年6月之久,無法證明案發時曾男精神狀態有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等情。

法官認為曾男在警詢、偵查開庭時就本案犯罪情節及前後供述內容,能詳細說明未遵期返營的理由、離營在外始末及相關作為等情,認曾男於為犯行時,精神狀態並無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程度,也無顯著減低之情形,而被告經合法傳喚後,2次不到庭為自己答辯,因此曾男上訴想減刑是由無足可採,因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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