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召開院會後記者會。(張薷攝)
行政院召開院會後記者會。(張薷攝)

行政院會今討論通過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提高高額詐欺犯罪法定刑責,被害人財損金額達1億元者之法定刑責增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另增訂「禁奢條款」,明定詐欺犯罪行為人於犯罪後,在賠償詐騙被害人全部損害或付清與被害人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前,如仍享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生活,將作為法院量刑輕重標準。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在去年7月31日發布,因應最高法院的刑事裁定,對於「犯罪所得」的認定與立法意旨相悖,並盤點其他法令未完備之處,由林明昕政委邀集司法院及各部會推動修法工作,擴大高額財產犯罪處罰適用範疇及加重刑度,強化犯罪被害人損害填補,並將犯罪行為人豪奢行為作為科刑參考。

行政院會今天討論通過法務部擬具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7條及第50條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說明,本次修正將詐欺犯罪造成被害人財損金額由新台幣500萬元下修為達100萬元者,即應以第43條罪名論處;另增訂被害人財損達1,000萬元以上者之法定刑。

同時也提高財損金額達1億元者之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指出,為加速填補被害人損害,促使已自首、自白之詐欺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此次修正詐防條例第46條、第47條,使自首及自白之詐欺犯罪行為人,必須在自首、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始能獲得法院裁量減免刑責之寬典。

本次修法也增訂「禁奢條款」,作為量刑參考標準,法務部說,明定詐欺犯罪行為人於犯罪後,未賠償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前,如有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情形,將作為法院於量刑時應注意事項,並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增訂的禁奢條款包括一、購買、租賃或使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商品或服務;二、搭乘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交通工具。三、為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投資。四、進入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高消費場所消費。五、贈與或借貸他人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財物。六、每月生活費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之程度。

此外,金管會也建立四項機制,建立疑似詐欺被害人保護機制,被害人可能持續遭詐騙,若能及早關懷提醒,將有助於減少損失,故於本條例第7條增訂第2項,明定司法警察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將疑似詐欺被害人身分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及VASP,以利金融機構及VASP於執行業務時,對客戶加強關懷、勸導或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到場。透過金融機構、VASP與警察機關合作,精準關懷潛在被害客戶,避免財產損失持續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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