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姓男子在109、110年間在台南市參與經營應召站,媒介多名未成年少女與男客性交易,從中抽成牟利,被依媒介少年性交易罪判刑3年2月。其中1名少女不甘遭性剝削,造成她心理陰影及精神創傷訴請賠償,一審判戴男應賠24萬元,他上訴表示經濟能力不佳,希望減少及分期付款,台南高分院法官判賠10萬元,全案確定。
少女提告指出,戴姓、吳姓、陳姓男子等人109年間在台南市共同經營應召站,戴男擔任她的經紀人(俗稱雞頭),介紹她從事性交易,每次交易3、4000元不等,抽取800元佣金。她因遭戴、吳性剝削,心理留下陰影及精神創傷,對人無法建立信任感,對社會感到恐懼,融入社會及心理重建都感困難,直至111年1月才重新由輔導機構協助媒合工作,其間有1年1個月需接受輔導教育無法工作。
一審判戴男應賠償24萬元,他上訴指出,對刑事判決認定他涉犯性剝削,有共同意圖營利,使少年為有價之性交行為一事不再爭執;雖然少女不承認他與少女母親已付10萬元達成和解,他仍願再跟被害少女以10萬元和解;因他入監後經濟狀況不好,希望能分5期給付。少女的和解條件是10萬元一次付清。
二審法官認為,戴男對少女的侵害行為,足以影響少女的意思決定自由及貶抑她的人格尊嚴,少女主張已造成她心理陰影及精神創傷,自可採信,戴男不法侵害少女身體權與健康權,造成她精神痛苦,請求戴男賠償,即屬有據。
另戴男主張他與少女母親達成和解,已賠償10萬元,因他並未提出少女母親有合法代理權的文件,少女的索賠不受此部分拘束。而少女同意將賠償降至10萬元,為有理由,至於戴男請求分期付款,遭法官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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