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男子阿泰(化名),愛車被市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吊扣牌照兩年,原因竟然是朋友酒駕惹禍。阿泰氣得提起行政訴訟,痛批「太離譜」。經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車主阿泰並非實際駕駛人,裁決處懲處有誤,判決阿泰勝訴、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事發於今(2025)年3月25日下午3時許,阿泰的小客車由男性友人小戴(化名)駕駛,行經桃園市永安北路與寶慶路口時,不慎與另一輛車發生碰撞。警方獲報到場處理,當場對小戴實施酒測,結果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5毫克,明顯超標。

警方依規舉發後,市府交通裁決處認為違規屬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直接吊扣該車牌照24個月。阿泰得知後傻眼,酒駕的人又不是他,因此,怒向法院提告,要求撤銷處分。

阿泰強調,他雖然是車主,但當天並未駕駛,也不知友人小戴會喝酒開車。他指出,法律應懲罰「實際駕駛人」,而非「單純車主」,況且他身體欠佳、需長期出入醫院治療,吊牌兩年形同斷了生計與交通命脈,這根本是連坐處罰!

不過,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主張,法條並未限定車主與駕駛人需為同一人才能懲處,車主應負監督責任。

法官指出,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雖規定「酒駕者吊扣牌照」,但法律本意是針對駕駛人本人,並非連帶懲處所有人。依最高行政法院見解,僅當車主與駕駛人為同一人時,主管機關才能依法吊扣車牌。

法官認為,阿泰雖為車主,但非酒駕行為之人,無從依該條規定予以處罰。」因此,市府依該法條對車主執行吊牌,屬「違法處分」。日前依法判決,撤銷原處分,阿泰可保住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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