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曾姓男子將愛車借給李姓友人使用,不料對方竟開著他的車在市區狂飆、違停,甚至占用身心障礙車位,短短2個月內累積8張罰單,罰鍰加上吊扣牌照,損失慘重。曾男不滿「背黑鍋」,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應處罰實際駕駛人李男。但法官審理後發現,曾男早已接獲通知,卻未在期限內辦理「歸責程序」,形同自願扛責,最終判他敗訴,總計2萬4300元的罰單一毛都不能少,全數買單。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起「人車分離」的交通裁決案件發生於去年5月至7月間,曾男所有的自小客車借給李姓友人駕駛,卻在台中市區與國道上多次違規。離譜的是,李男不僅在臺灣大道上飆速,超過速限60公里,還無視交通規則,在交叉路口、人行道甚至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停,行徑誇張。

曾男主張,李男在民事賠償案件中已承認違規,罰單應由實際使用人承擔,並據此向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提出陳情。裁決處雖給予機會,發函要求他在期限前檢附證據,填寫「逕行舉發案件提供實際駕駛人申請書」,將罰單歸責給李男,但曾男卻「放棄治療」,未辦理相關手續,反而直接要求開立裁決書,此舉形同默認自己是違規行為人。

法官審理後指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規定,受舉發人若認為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必須在期限內檢附證明文件辦理,逾期未辦理則視為汽車駕駛人,不得再爭執。曾男明知實際駕駛人是李男,卻未依法辦理歸責,依法產生「失權效果」,必須自行承擔所有罰單。

此外,其中一張「嚴重超速」罰單,依法必須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此項處分是針對車主設計,與實際駕駛人無關。法官強調,車主對車輛有管理責任,若無法證明已善盡監督義務,促使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就必須擔負行政罰責。

全案經臺中地院審理後,認定裁決處處分並無違誤,判決曾男敗訴,訴訟費用300元由他負擔。全案可上訴。

此案也提醒車主,車輛外借務必謹慎,一旦發生違規,應即時依法辦理歸責,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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