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含有拍攝性交的搜尋結果,共27筆
從事食品業務工作的鄭姓男子加入名稱為「色淫師」的社群軟體群組,常交流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以及尋找可拍攝的獵物,他在2024年找上一名未滿12歲的女童與她發生性關係後,還拍攝性影像分享,最高法院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等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定讞。
屏東邱姓男子與就讀國中的女友小淳(化名)交往期間,進行多次性行為並拍攝性影像,另於女方就讀高中時強行性侵。一審依妨害性自主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11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邱男不服刑度過重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審酌其賠償百萬元獲女方原諒,並審酌當時兩人卻為情侶關係,改判有期徒刑2年,宣告緩刑5年,仍可上訴。
桃園木工阿華(化名)2023年間結識少女小嬛(化名),以每次一萬元為價碼進行4次性交易,其中3次還偷偷將過程錄下,後因警方查扣阿華手機,才從雲端相簿中發現相關影片而曝光。由於阿華和小嬛達成和解,法官依3罪各判3年8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高雄一名李姓男子迷戀一名不同性傾向的男子,利用俗稱「G水」的迷昏他後性侵害,過程中還用假陽具插入並拍攝影像,最高法院考量李男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獲對方具狀願請法院對李從輕量刑予以自新機會,以藥劑及對被害人為照相、錄影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
一名男子阿龍(化名)借10萬餘元給援交女子茹茹(化名),原先約定肉償抵債,事後雙方對是否清償完畢產生爭執。阿龍恐嚇茹茹,若不繼續發生性行為就向對方家人揭露此事,甚至假扮女律師施壓,要求性交、肛交並拍攝不雅片,茹茹被迫配合數次,過程更一度痛到哭。法院認定阿龍手段惡劣、缺乏悔意,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可上訴。
彰化一名林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未成年少女小美(化名),兩人交往後,林男竟在汽車旅館內拍攝小美為性交行為的不雅照,事後更涉嫌脅迫發生性關係。小美父母憤而提告求償,彰化地院審理後,判決林男須賠償小美6萬元、小美父母各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台灣一名四十多歲的張姓男子,被指控利用宗教信仰為幌子,誘騙一名女大學生裸露身體並施以符咒,並多次發生性關係。被害人後來驚覺受騙,向警方報案,嘉義地檢署日前聲請嘉義地方法院羁押禁見,獲准。
台中2名從事舞獅工作的男子阿國與阿賢(均化名),約未成年少女小涵(化名)喝酒。小涵因喝混酒不勝酒力,阿國與阿賢竟趁機輪流硬上,期間不顧小涵求饒持續性侵,甚至沒使用保險套、錄影,事後小涵急忙去買避孕藥,並向母親告知一切。法院判決出爐,阿國被判刑8年6月,阿賢則被判刑7年10月。
曾任嘉義縣某國小代課老師的29歲謝姓男子,被指控於2020年8月至2023年4月期間涉嫌對5名小男生性侵害,性侵地點除狼師宿舍、學校教室、某廢棄國小校園,狼師也趁學校到外縣市參加活動時,在投宿飯店內同時對學生下手,甚至在同一時間性侵多人,案發後,謝男去年底羈押禁見至今,嘉義地檢署調查後,依被害人具體指控,認定狼師至少犯案17次,今(10日)起訴謝男,具體求刑98年。
新竹市一名鄭姓男子在網路上號稱「徵選A片女優」,開出4部片1200萬元、拍20次付800萬的條件,並以試鏡為名對8名女子進行騙色。台北地院審理,依犯8個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合併處7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姚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結識16歲少女,聊天過程中得知她想買冷氣,姚男提議以每月8萬元包養她,前後共發生4次性行為,姚男還傳訊嫌棄「妳要有8萬的價值」,邀少女合拍性愛影片,但事後姚男不給錢搞消失,高雄法院審理後,依違反兒少法判姚男徒刑2年4月。
彰化一名18歲男子阿德(化名)與14歲少女小美(化名)發生性行為並拍攝性交影像,彰化地院審理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可上訴。
陳姓男子2020年與2名未成年少女性交易,還將過程錄下後賣給創意私房論壇,被新北地方法院依《刑法》販賣性影像罪處1年徒刑、沒收犯罪所得5萬元,另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4年徒刑、沒收犯罪所得2萬元,定應執行刑則因陳仍有他案犯同條罪正上訴中,暫不定其執行刑。
陳姓男子2020年約出兩名未成年少女進行性交易,還將過程錄下後賣給創意私房論壇,被新北地方法院依《刑法》販賣性影像罪處1年徒刑,另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4年徒刑,定應執行刑則因合議庭認定陳犯此案在他另犯同法另案之前,符合數罪併罰條件,暫不定其刑。
台中市24歲經營鹹酥雞攤的陳姓男子,經由手機遊戲上認識1名國中少女,2度性侵且拍影片,且傳訊威脅少女「我可以去妳學校找妳」、「找到妳就把妳抓回家鎖起來」,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陳坦承犯行,卻又主張自己罹患憂鬱症應給予他減刑,台中地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等罪判處7年10月徒刑,可上訴。
藝人黃子佼持有7部未成年性影像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引發全台關注未成年人拍攝性影像的問題。剛滿18歲的鄭姓男子,引誘未滿18歲的小女友視訊裸聊,並保證不會拍攝錄影,卻偷偷拍攝對方裸露及撫摸胸部的影片,事後少女得知報警究辦。由於鄭男坦承犯行,經台南地檢署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起訴後,台南地方法院近日將他重判3年8個月。可上訴。
新北市一名洪姓男子讓5歲女童吹冷氣,將女童帶入室內指侵、拍攝性交、猥褻過程被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後,依兒少條例「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性影像沒收。可上訴。
鄭姓男子連續誘騙2名未成年少女到他的租屋處內拍裸露及性交照片、影片,並上傳到網站平台供人付費下載觀看,高雄地院審理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2年4月。
鄭姓男子身為一名警察,卻涉嫌對未成年少年小新(化名)進行性交行為,並在過程中拍攝性影像。鄭男因此被依據「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式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2個月。小新及其父母隨後向法院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要求鄭男賠償200萬元。法院審理後,判決鄭男應給付小新40萬元,小新父母各20萬元。該判決可上訴。
桃園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統計,去年接獲的性影像暴力案件有324件,今年1至5月就高達223件,其中未成年案件高居不下,少男因為性好奇,被引誘提供私密影片,少女則因親密關係被要求提供私密照,提醒民眾勇敢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