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私立学校文教协会、私立教育事业协会、私立科技大学校院协进会发表共同声明,呼吁政府研订私校退场条例应有「六要原则」,已将研议修正之版本提交立法院,争取支持。三大私校协会之呼吁如下:

1、私立学校为国家社会培育眾多优秀人才,要予以肯定。

私立学校之设立,起源于民国55年政府财政困难,同时又需开办9年国教,故而鼓励私人捐助兴学,协助政府教育资源之不足。私立学校无论于教育或训练各产业人才,对于培养我国各领域之人才均有显着之贡献。

2、少子化趋势下政府仍广设大学政策失误,政府要负起责任。

自民国70年起出生人口已持续大幅下降,导致近年来高中职以上学校环境供需严重失衡。少子化政府却开放过多公私立学校,成为目前与未来之数年内私立学校将难以维持经营困境之主要原因之一。

3、仅少数私校经营有所违失,要信任绝大多数私校经营之努力。

政府面对私校退场问题,不能将少数董事会违法问题强加于正常经营。但面临困难之私校,违法问题源于政府开放过多学校,未善尽管控学校数量之责。此次政府对于解决私校过多造成私校退场之立法中,以极少数私校董事会违法或不当之行为方式,用以要求多数致力办学之私立学校承担,非属公平。

4、处理私校退场,政府要有更积极作为协助转型。

面对少子化现象导致私校退场问题,政府应有积极作为,宜参考少子化、学校过多,造成私校退场经验丰富的日本政府对于私立学校振兴的相关政策,朝积极发展特色科系或积极辅导私校改办转型方向给予协助与辅导。

5、私校固具公共化性质,但要确认私校财产非属于公共财产。

私校财产之本质为私人所捐助财产,是为公益而存在之独立私人财产。因此私法人之独立财产自不属公共所有。关于私校财产之处分与归属应以公益目的为基础,并应尊重私校捐助章程与捐助人之意愿。于立法上,更应兼顾学校、教职员工以及私立学校本身之相关权益,始符合宪法上关于平等权之规定。

6、私校退场立法,要坚守公平正义之普世价值。

教育主管部门及诸多教师、教育团体,长期以来监督私校,为私校教师权益保障。然而检视目前草案内容,诸多对私校前途影响甚鉅的决定,如专辅学校、停办、重组董事会等事项之确认,皆由主管机关以「行政审定」的方式进行,不仅改变原私校法尊重最终由法院审判之程序,甚至有删除草案第24条之议,连给予董事会3年时间转型的机会都予剥夺。这样的立法精神与公平正义之理念,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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