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併法修正草案,行政院法规会近日积极进行法条文字整理,预计周四排入行政院会通过。企併法原本规定,上市公司合併后,消灭公司要下市,必须有过半股东出席,出席人数2/3通过合併案,才能下市。但先前发生国巨100年与遨睿收购案,因价格仅16.1元,引发外界质疑收购价过低,不利小股东权益。因此,此次企併法增订保障小股东条款,不论出席人数,针对收购合併、股权转换、分割等併购案,合併后企业若有意下市,一律改为需获全体股东2/3股权同意,才能同意併购后下市,条件相当严苛。

官员说,金管会担心发动公开收购者,只要收购标的公司股权达50%以上,即可要求召开股东会,通过合併案后就将标的公司下市,尤其大股东结合私募基金型态最容易发生此一状况,这次从严订定合併后下市门槛条件,官员说,虽然私有化下市变困难,但为保障小股东权益,也是保护股市投资人,是不得不的折衷作法。

值得注意,这次企併法对小股东权益保障,还有小股东异议收买请求权,如果不同意合併案价格,小股东可跟公司协议价格,同意让公司收购股权;不同意者,修正案改由公司向法院提起诉求裁定併购价格。亦即比照先进国,不同意股东的收买请求权,统一由公司提起,如此在诉讼更具经济效益。

此外,为让併购程序透明,将仿美国做法,要求公开发行公司须成立特别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如此可避免大小股东彼此不信任,或认为价格不透明等争议发生,让併购案更公平、合理。官员说,公开发行公司若设有审计委员会,不必再设特别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即可审议併购案的併购价格,再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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