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职行政院法规委员会的林亮宇律师指出,公开收购是企业併购、特别是敌意併购的重要手段,对被收购的公司及股东权益影响甚大,证券交易法就收购行为有严格规定,如果违反收购取得的股份享有表决权,既无法充分反映股东利益,且将导致不公平的併购行为成立,法院应该积极介入调查。

他指出,违反证券交易法第43条有关「公开收购有价证券之管理」的规定,是刑事犯罪行为,依证交法相关罚则,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币180万元以下罚金;违反公开收购相关规范,行为恶质更为严重。而违反证交法公开收购,或透过俗称的「陆资」,违反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所取得的股权,行为应属无效,违法取得的股权当然不得行使表决权。

他强调,另依企业併购法规定,为併购目的,取得任一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10%股份者,应于取得后10日内向证券主管机关申报併购目的;申报事项如有变动时,应随时补正;违法取得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的股份者,超过部分没有表决权。

林亮宇说,证交法有关公开收购规范较诸委托书规范更为严格,倘若违反委托书规则之表决权被否定,则举轻明重,违反公开收购规范所取得股份,不能享有表决权。

两岸关系特殊,主管机关对于大陆地区人民或团体投资持有台湾企业股份的行为,採取更严格的规范。依规定,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的公司,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从事投资行为;违反者罚锾,并得停止股东权利,限期撤回投资。

他也认为,违法取得的股份,可声请假处分禁止行使表决权,因为依日本法院判例,违反行政法规取得的股份,取得无效,公司或利害关系人自然可以声请假处分,禁止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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