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拥有紧急救护技术员执照的朱姓女子,两个月前帮休克的女同事CPR急救抢回一命,但当事人事后却怪罪朱女CPR害她肋骨瘀青受伤、心律不整,还扬言提告,让「好心被雷亲」的朱女气得公布对话纪录,痛骂「当初就该送妳去见阎王」。

法界实务人士说,为了避免急救可能产生的争议,《紧急医疗救护法》第14-2条明文规定,救护人员以外之人,为免除他人生命的急迫危险,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适用民法、刑法紧急避难免责的规定。朱女未来若真的涉讼,适用这条规定可阻却违法,免除相关民刑事责任。

朱女表示,自己曾受训取得EMT1紧急救护技术员执照,有8年救护志工资歷。2个月前公司女同事突然休克、失去意识,因公司地处偏远,为了把握黄金救援时间,公司直接派车将当事人送医,朱女则随车CPR,在没有AED辅助的状态下,她独自压了15分钟、压到快没力气,当事人终于恢復自主呼吸跟心跳。

没想到女同事康復出院后,第一时间不是感谢,却是对朱女说「妳做CPR把我压伤了」。质疑朱女CPR方式不对,导致她手有伤口、肋骨瘀青、心律不整,最后甚至扬言提告。

「早知她会这样对我,当初真的可以选择不急救!」朱女表示,因为女同事当时已无意识,在危急情况下每一分一秒都很宝贵,当下的念头就是把人救回来,没想到事后反被责怪。难怪台湾很多人都学过CPR,但因怕惹麻烦还要跑法院,所以寧可打电话叫救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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