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家知名滷味老店「老天禄」爆发商标权之争,经营「老天禄食品」的谢玉泉指控「上海老天禄」的长媳周映明成立的「禄大食品」,打着「上海老天禄第二代自创品牌」文宣卖滷味侵权,最高法院判决禄大公司败诉,禄大公司不得使用「老天禄」、「台北老天禄」和「台湾老天禄」等近似商标贩售肉乾、滷味等产品,广告看板和包装等物也应销毁删除。
消费者认知易混淆
谢玉泉在西门町武昌街开设「老天禄」滷味,另由蔡毓根家族经营的「上海老天禄」则位于成都路;上海老天禄初期主打糕点,后来转型卖滷味,尤其滷鸭舌深受许多港台明星喜爱。蔡的长媳周映明11年前创立「禄大食品」,近年打着「上海老天禄第二代自创品牌」文宣卖滷味挨告侵权。
谢玉泉控称,「老天禄」已是滷味代名词,周女的禄大公司以老天禄第二代宣传商品,会让人联想到滷味、滷鸭翅,且周女在销售滷味的店面招牌、看板等处标示「老天禄」,让消费者认为滷味商品为「老天禄」产制,侵害老天禄的商标权。
但周映明反驳,「上海老天禄」是公公蔡毓根1949年随政府来台时,与绍姓亲戚合伙经营的糕饼舖。后来2人分家,公公自行经营「老天禄食品号」,绍家经营「老天禄食品行」,常有客户混淆,公公后来才在招牌加上「上海」2字。
周女说,谢玉泉向绍家购买「老天禄食品行」后,才陆续注册「老天禄」、「台北老天禄」和「台湾老天禄」等商标,而「上海老天禄第二代自创品牌」并非商标,她也未使用「老天禄」商标,她只是向外界说明自己名称、商品所凭技术及口味传承的来源,没有侵害他人的商标权。
广告行销物件应销毁
智财法院一、二审都认定,「老天禄」这个商标受到普遍认知,消费者对这个商标较为熟悉,周女使用「老天禄」商标并非善意,她应该完整标示上海老天禄公司全衔,才符合商业交易习惯的诚实信用方法,认定周女的禄大公司构成侵权行为,判决不得在公司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老天禄的商标,已使用的广告看板及网页或行销物件等应销毁或删除。周女不服,上诉最高法院遭驳回,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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