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财政部1992、1997年台财税第861894479号、第810793295号函释,因独资商号仅为一人组织,负责人需承担所有权利义务,若商号有违法情况,法律上是直接追究违法情况时的负责人,并非以组织为主体,因此不会影响其他负责人。
在税法上,独资商号也与个人税负连结,如独资商号或个人综所税欠税时,若商号或是综所税尚有退税款,国税局将直接抵缴税负。官员也指出,同一个独资商号歷任负责人都是个别主体,即使变更负责人也是各人造业各人担,后一位负责人不需承受前一位负责人的违法或是欠税问题。
举例来说,曾有餐饮业的独资商号负责人A欠税上百万元,却刻意隐瞒欠税事实,直接将商号转卖给下一位负责人B,而转让契约注记B概括承受A一切权利义务,包括经营期间未缴清的税负与罚锾。
但国税局随后掌握A逃漏税事实,开出百万元补税单,经B询问国税局,国税局指出,独资商号若有积欠税负情况,税局只会针对独资商号发生欠税事实时登记负责人追税,后面接手的负责人免担心。
官员表示,有些独资商号的转让契约会明订购买方需概括承受一切权利义务,但契约所订定的权利义务仅限于私法关系,例如积欠个人债款、未付货款等当事人间问题。
如果是欠税,官员强调属公法上应负担义务,不受私法契约规范,因此欠税人将独资商号转让他人,国税局也只会针对原本欠税人追税,不会连累到后面接手的资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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