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会理事长雷仲达指出,很多人以为买预售屋时所缴款项有信托就安全了,但其实不然。信托机制仅有增强交易安全功能,预售屋「不动产开发信托」及「价金信托」的本质为「信托」并非「保证」,无法达到「履约保证」的功能,可能难以满足民眾的期待。
雷仲达强调,现行信托机制对于动拨价金仅有规范其「用途」,而无规范「动拨的时点」,对于消费者保障显然不足,应有调整的必要,但建商在卖预售屋时为增加兴建资金之挹注,如需延至建物完成所有权第一次登记后始能动拨价金,其所支付的资金成本恐将转嫁至房屋销售价格,亦非消费者之福。
雷仲达指出,信托公会已向金管会提出建议,预售屋「价金信托」信托专户应于「建物完成全部楼版申报后」才能自信托专户支应其后所产生的工程款及各项工程所需税费,金管会其后会议并决议扩大适用于预售屋「不动产开发信托」。
信托公会秘书长吕蕙容指出,一般预售屋建案,消费者所预缴的款项约为全部买卖价金的二、三成,建案如完成全部楼版申报后已接近全案完工之六成,其后所承担之风险仅为一、二成,不能完工之风险比率相对较小,同时建商亦非完全不得动拨,信托公会有关建案完成全部楼版申报后始能动拨的建议,可同时兼顾消费者保障与建商利益,是较为衡平的做法。
吕蕙容表示,透过信托制度可以将消费者缴付的款项存入信托帐户专款专用,由信托业者把关,确保款项是用在建案工程与相关费用的支出,让消费者能安心买房,但是消费者购买预售屋之前,还是要审慎评估建商的信誉及其履约能力,因为纵使有履约保障机制存在,其后的处理的程序仍相当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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