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规定,保险给付如人寿保险金,还有军公教、劳工或农民保险金及互助金等,免计入遗产总额课税,以保障家属权益并避免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经济来源,使生活陷于困境。
以自用寿险保单而言,要保人与被保人需为投保人自己,而且不能涉及重病投保、高龄投保、短期投保、趸缴投保、密集投保、举债投保、鉅额投保、保费略高等八种情况,否则将被国税局以实质课税原则列入遗赠税范围。
官员指出,一般民眾投保即使符合自用寿险保单情况,若受益人只指定一名亲属为唯一受益人,例如已婚者只以配偶做为受益人,未婚者只以父母其中一人为指定受益人,当被保人与唯一指定受益人同时发生不幸事故时,还是会落入遗产税范围。
若唯一指定受益人身故,该笔保险给付会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领到,该继承人非属指定受益人,因此必须申报该笔保险给付为遗产并课税,以此来看,只填写一位受益人反而会丧失原始投保的「保障家属经济情况」的本意。
官员建议,民眾投保可依照继承顺序将配偶、家人指定为保险受益人,也就是填写多位受益人并注记为「法定继承人」,国税局才会视为该笔保险给付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免课遗产税。
例如A购买自用的寿险保单,如果受益人仅列配偶,若配偶先过世或两人一起过世,则保险给付就会变遗产范围,若A依法定继承人顺序填写多位受益人并注记,即使第一位法定继承人(配偶)先过世,第二顺位(子女)也能适用保险给付免计遗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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