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性别工作平等法规定,受雇者任职满6个月后,于每一子女满3岁前,得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期间至该子女满3岁止,但不得超过2年,而受雇者于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得继续参加原有社会保险,期间被保险人于育婴留职停薪继续加保期间,原由雇主负担保险费,免予缴纳,被保险人应自行负担保险费,得申请递延3年缴纳。
劳保局表示,被保险人如同时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津贴及继续加保,可填具「育婴留职停薪津贴申请书、给付收据及继续投保申请书」于「育婴留职停薪期间继续投保」栏位,勾选「同意继续投保」;如未申请育婴津贴,仅申报继续加保,应填写「劳工保险被保险人育婴留职停薪继续投保申请书」,于被保险人留职停薪当时挂号邮寄劳保局登录。
劳保局提及,被保险人继续加保效力自留职停薪起始当日起算,至留职停薪日为止;育婴留职停薪继续加保期间至该子女满3岁止,但合计不得逾2年,被保险人仅得继续参加劳保普通事故保险、符合就业保险法加保规定者,同时继续参加就业保险,不包括职业灾害保险。
劳保局表示,如被保险人于育婴留职停薪期间不得调整投保薪资,但被保险人投保薪资不得低于投保薪资分级表第1级(基本工资)规定,投保薪资分级表第1级有修正时,由劳保局径予调整。
劳保局提醒,当被保险人育婴留职停薪续保期限届满翌日起,劳保局将径予恢復其一般在职被保险人身分,并同时计收投保单位应负担保险费,被保险人如提前復职,请填具「劳工保险被保险人退伍、復职通知书」寄送劳保局登录。
如被保险人如于育婴留职停薪期间终止劳动契约,或留职停薪期限届满未復职,应填具退保申报表寄送劳保局办理退保,如果投保单位如歇业、解散或其他原因结束营业,应将所属被保险人及育婴留职停薪继续加保被保险人一併申报退保,以免继续计收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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