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投顾公会表示,该条文修正主要让基金业者不能退佣给法人投资人以作为劝诱投资人买基金,这原本就是投信事业管理规则的规定。但因发现有基金业者售一般级别共同基金给法人,再用其他方式补贴给基金申购者其中的价差。对此现象,主管机关除了正式发文,也将该规范正式纳入相关规定之中,以导正基金业者的行为。
目前基金业者推出的共同基金有多级别,I级别是法人级别,一般来说,由于法人买的金额多,基金费用率较低,以某境外基金为例,一般级别年费用率是1.5%,但法人级别的年费用率只有0.9%,有的基金公司可能没有引进I级别基金,因此,直接以退佣方式退给法人投资人。
投信投顾公会指出,依金管证投字第1080324536号函说明,「投信事业除因应投资人条件发行不同基金经理费之级别,或于证券投资信托契约订定前提条件外,投信事业不得将所收取之基金经理费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主管机关希望,若基金业者对于大额申购客户(包括但不限于非同集团的组合基金及保险业委托投信业者代为运用和管理专设帐簿资产之投资型保单帐户等)宜提供法人级别共同基金给法人,不得用所收取的通路报酬提供利益、补贴或回馈;若尚未引进法人级别,可以申请正式引进台湾。
至于之前有退佣情况的基金业者,有六个月的时间进行检视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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