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我国109年度所得税申报期间为110年5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但目前还有部分机关团体、营利事业尚未申报营所税与未分配盈余,若超过补报期限仍未申报,税局将依营所税额加徵20%怠报金,最高裁罚9万元。

台北国税局指出,营利事业与机关团体应在所得税申报期限完成营所税、未分配盈余等申报程序,未申报者将依序被国税局列入「滞报」与「怠报」范围。根据台北国税局统计,每年约有2千家单位(营利事业与机关团体)为逾期未申报者。

国税局首先会针对这些未申报单位发出「滞报通知书」,业者必须在收到后15日内(滞报期限)需补办申报,若机关团体或营利事业在滞报期限内补缴营所税与未分配盈余税款,仅需额外多缴10%税额的滞报金,其金额依所得税法标准为1,500元~3万元之间。

但如果机关团体或营利事业超过滞报期限内仍未申报,国税局则会将未申报者列入「怠报」范围,税局将依照查核资料或同业利润标准核定其所得税额、未分配盈余税额并加徵20%怠报金,其金额依所得税法标准为4,500元~9万元之间。

不过官员也提醒,如果企业逾期申报,不仅而且无法享有盈亏互抵的租税优惠,如果另有短漏报情况,国税局可依照申报不实规定,裁处企业补税金额三倍以下的罚锾。

以所得净额1千万元的A公司申报109年度所得税来说,其报税期限为6月30日,如果A皆未申报,国税局将在7月上旬寄出滞报通知书,而A当年度则无法享有盈亏互抵的租税优惠。

若A在收到滞报通知书后15日内补报补缴税,除了营所税额200万元外,还需缴10%税额滞报金,即为3万元(罚锾上限)。若A拖到滞报期限后才缴,除本税外还要再多课20%怠报金,即为营所税额200万元与怠报金9万元(罚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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