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综合所得税「免税额」、「标准扣除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课税级距金额」及「退职所得定额免税金额」方面,依所得税法第5条第1项、第3项、第4项、第5条之1及第14条第4项规定,每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年度之指数上涨累计达3%以上时,按上涨程度调整。

而遗产税、赠与税的「免税额」、「课税级距金额」、「被继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职业上之工具,不计入遗产总额之金额」、「被继承人之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额、丧葬费扣除额及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2条之1规定,每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之指数累计上涨达10%以上时,自次年起按上涨程度调整。

至于111年度综合所得税免税额等按物价指数连动之项目(112年5月申报时适用),及111年发生之继承或赠与案件所应适用之上述各项金额,应以上次调整年度适用之平均消费者物价指数,与111年度适用之平均消费者物价指数(109年11月至110年10月止12个月消费者物价指数计算之平均数)之上涨幅度,判断是否应予调整相关数额及调整金额。

另外,纳保法第4条第1项规定,纳税者为维持自己及受扶养亲属享有符合人性尊严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不得加以课税;第2项规定,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系参照行政院主计总处公布最近一年全国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数60%订定。

财政部表示,有关所得税、遗产税及赠与税上开各项按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之金额,仍以行政院主计总处109年11月至110年10月止12个月之消费者物价指数平均数为基准,上开统计期间目前尚未届期,届时该部将洽行政院主计总处提供相关数据,依规定于110年12月底前公告111年度各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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