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指出,在84年6月29日「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执照、兴建完成老旧危险公寓大厦,多数没有成立管理组织,协助共用部分修缮、管理与维护、公共安全检查、消防安全设备检修等工作。
因此,内政部修正「公寓大厦管理条例」,除要求这类老旧建物,限期强制成立管理组织并订定罚则外,也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公寓大厦成立管理委员会或推选管理负责人,并可补助成立费用,而老旧危险的认定要件由中央主管机关另行公告。
内政部表示,将规定地方主管机关得委托专业机构协助这类建物,限期成立管理组织,未依规定成立者并订有罚则。
另这次「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也新增订协助既有社区加装电动车辆充电系统的规定,使充电桩装设管理步入正轨。内政部表示,应请台电进行事前专业评估,并降低召开临时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成案门槛,以利协助社区凝聚社区装设共识,另为使公寓大厦住户的权益能获得足够保障,要求管委会应提报自主维护管理计画、投保公共意外责任保险,并订有保险费负担及差额负补偿责任,以及违规罚则等,以确保未来用电安全。
此外,内政部也修正通过「全国性内政财团法人会计处理及财务报告编制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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