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区国税局指出,依照遗赠税法第15条规定,过世者生前两年赠与财产给配偶或民法所规定的各顺序继承人等,必须列入遗产课税。其立法宗旨主要是过去不少富豪在临终前将财产赠与给配偶以适用免税规定,让财富无痛移转,为防堵富人避税管道,我国遗赠税法订定过世前两年赠与财产全数列为遗产,维护租税公平原则。
不过凡事总有例外,官员表示,如果过世者与受赠人的亲属或配偶关系,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消灭,像是配偶离婚、姻亲关系因亲属离婚而消灭等,则该项赠与财产免依规定核课遗产税。国税局认为,若受赠人与赠与人早已无亲属关系,自然也无权获得遗产,不用再另外计算遗产税。
举例来说,如果A在2020年2月赠与3千万元不动产给配偶B,因配偶间相互赠与皆免列入赠与额度,而且不计次数,等于免课赠与税。
如果B在2020年10月去世,A也在2021年3月过世,其继承人(如AB两人的子女)在申报遗产税时,在列报A过世前两年赠与B财产时,可主张两人亲属关系先行消灭,等于不适用遗赠税法第15条规定,免计入遗产课税。
然而,如果是赠与人A先过世,受赠人B还在世,在申报遗产税时,就必须将该笔过逝者生前两年赠与的3千万元财产列入遗产税范围,若适用10%遗产税率,则原本赠与配偶免税财产须改课300万元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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