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去年宣告《台中市公私场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条例》部分条文无效,台中市府不服,提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自治条例是抽象性法规,行政院函文宣告并非行政处分,该件诉讼于法未合,裁定驳回,可抗告。市府表示遗憾,将待收到法院裁判书后,再决定是否提出救济。

台中电厂三度超量使用生媒,前年被市府依《台中市公私场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条例》连续开罚,并废止2号机、3号机生媒使用许可证,行政院于去年3月宣告该条例无效。

市府认为,行政院的处分显然违法,认为攸关空气污染及市民健康,向台北高等行政法提告请求撤销行政院的宣告处分。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在现行法制下,地方自治团体对于自治条例经函告无效,对函告内容持不同意见时,得由该地方自治团体的立法机关,就事件的性质声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市府若不服行政院宣告,应直接声请大法官解释,不必透过行政诉讼途径救济。

对此,市府表示遗憾,该案将待收到法院裁判书检视相关理由后,再决定是否提出救济;强调依即将生效的宪法诉讼法意旨,须用尽审级救济程序后,才得声请宪法法庭为宣告违宪的判决。

市府指出,提起诉讼的同时,台中市议会也已于2020年9月17日向司法院声请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令,会与市议会持续守护中部空气品质;中火是台中市最大固定污染源,对中南部空品具关键性影响,改善空气品质不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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