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次长花敬群指出,现行法规仅规范收回权时效起算点,未规定县市政府定期通知原所有权人或依法公告被徵收土地后续使用情形,导致原所有权人不知能否主张收回,不符宪法要求正当行政程序。

花敬群表示,修法后将有助于充分揭露土地徵收资讯,保障原土地所有权人及其继承人主张收回土地权益;内政部正积极规画配套子法,将儘速完成修法并施行。

由于有民眾土地被政府徵收,但却始终未被使用,民眾在资讯不足的情况下,不知能否主张收回,无法在时效内争取收回土地,提出申请释宪。内政部依释字第763号解释,提出土地法修正案。

土地法修正案三读通过的条文中明订,私有土地经徵收并于补偿费发给完竣次日起,县市地政机关应每年通知、公告原土地所有权人或其继承人土地使用情形,至申请收回土地请求权时效完成或依徵收计画完成使用为止。另若县市政府地政机关未通知公告,而有徵收补偿发给完竣届满一年未依徵收计画开始使用、未依核准徵收原定兴办事业使用等情形,原土地所有权人或其继承人得于徵收计画使用期届满的次日起十年内,申请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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