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交所为吸引中国大陆及东南亚公司赴港上市提供另一途径,也避免这些公司因希望透过SPAC併购交易上市而选择其他上市地点。香港联交所于最近推出SPAC上市制度谘询文件,仅就其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一、进行SPAC併购交易前

(1)投资者的资格

为防范在进行SPAC併购交易前的价格波动及发生内幕交易的风险,联交所建议仅限专业投资者认购和买卖 SPAC 证券,并透过特别批准、监控及执行措施确保市场遵守这项规定。

(2)集资规模

SPAC首次发售时的最低集资门槛定于10亿港元,且SPAC股份的发行价至少为每股10港元,买卖单位及认购规模至少为100万港元。

(3)交易安排

联交所针对以下方面徵求市场意见:

1.应否自首次上市之日起至SPAC併购交易完成期间允许分开买卖SPAC股份及SPAC权证,以及2.在允许分开买卖的前提下,应透过方案1(允许SPAC权证的非自动对盘交易)还是方案2(允许SPAC证券的自动对盘及非自动对盘交易)的额外措施来降低极端波动及损害市场秩序的风险。

(4)SPAC发起人

香港联交所建议 SPAC在上市时及在其整个存续期中,都至少要有一名SPAC发起人持续持有 (i) 香港证监会发出的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或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牌照;及(ii) 至少10%的发起人股份。SPAC发起人会有禁售期的有关规定。

(5)发起人股份和所有权证的股权稀释上限

为减轻投资者持有的SPAC股份被稀释的风险,联交所就是否对由于转换发行人股份及行使SPAC发出的权证而造成的稀释效应设置上限。

二、SPAC併购交易

(1)所有新上市规定全部适用

视为新上市:

香港联交所建议应按与反向收购行动相同的做法来考虑SPAC併购交易(即视为新上市),从而解决SPAC可能会被用来规避首次公开发行的定量及定性准则的风险。

SPAC併购目标的规模:

香港联交所建议SPAC併购目标的公允市值须至少达到SPAC首次发售所筹集资金的80%。SPAC须将所得款项净额(即首次公开发售的所得款项加上市后私募投资减股份赎回的资金)的一部分用作SPAC併购交易的代价。

委任首次公开发售保荐人:

与首次公开发售一样,SPAC必须委任至少一名首次公开发售保荐人协助继承公司进行上市申请。首次公开发售保荐人将须就SPAC併购交易进行与传统首次公开发售相同的尽职审查。

(2)强制外来独立PIPE投资

要求SPAC向外来独立的PIPE(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投资者取得资金,以完成SPAC併购交易。

以充分证明SPAC发起人与SPAC併购目标拥有人磋商得出的估值并非捏造,规定外来独立的PIPE投资应占预期市值的至少一定比例。

(3)股东投票表决

为保护股东权益,SPAC併购交易,包括任何为完成SPAC併购交易而获得外来投资(如PIPE投资)的条款,须在股东大会上经SPAC股东批准作实。

(4)股份赎回权

为保障SPAC投资者的利益,在一定条件下,SPAC须为股东提供选择按SPAC首次发售价格加应计利息赎回其所有或部分持股的机会。

(5)完成期限

SPAC应自上市之日起:

·SPAC併购公告期限-24个月内宣布SPAC併购交易

·SPAC併购交易期限-36个月内完成SPAC併购交易

SPAC的「空壳」特徵势必引发投资者对股东权益保护的担忧。若要成功推行SPAC上市制度,关键是必须实施相关保障措施。(本文作者为KPMG安侯建业大陆业务发展中心执业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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