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银行董事长丁予康原安排2日下午3点半举行记者谈话会,补充说明与国票金合併案议题,最后由安泰银总经理张振芳代替出席,张振芳也转述丁予康的话表示,「身为其(丁予嘉)胞兄,深感十分不舍与伤心」,顺利主持完安泰银股东临时会后,心理伤心难过仍难平復。
张振芳指出,对于国票金控董事会的内部情事,安泰银原本不宜发表评论,但因后续部份讯息提到丁予康及丁予嘉的关系,甚至引发这次股份转换案是否需适用金控法第45条的争议。基于维护该行的股东权益,经洽询外部律师的专业法律意见后,认为有必要提供其法律见解供外界参考。
从四个面向来讨论,首先,合併是以双方公司为交易主体签署股份转换契约,两公司间并没有互相持股或兼任董事情形,即互不属利害关系人。
其次,金融控股法45条第2项第6款所称利害关系人交易,依金管银法字第10802009320号解释函意旨,丁予嘉本人或其配偶并无担任安泰银董事、监察人或总经理职务,即无条款的利害关系人交易情形。
第三,本次股份转换案,不存在国票金控与丁予康个人间的交易,也非上述条款所称利害关系人交易情形。
其四,这次交易属股份转换,并非国票金控购买安泰银行股票,也不符合上述条款的任何交易态样,自然无利害关系人交易的情形。
张振芳补充,据安泰银了解,丁予嘉过去对扩增金控版图,力求公司长远发展,不遗余力,一有实体银行合併机会,都带头参与。但这次基于与丁予康的兄弟关系,应是洽询法遵及外部律师意见后,要求利益迴避。至于丁予康也恪遵相关法令规范,不与胞弟谈及交易案。
张振芳强调,双方已善尽利益迴避责任,外界实不应扭曲解读,造成主管机关困扰,也造成对专业经理人的人格抹煞,对丁予嘉请辞一事,安泰银也深表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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