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件分别为,属侵害他人有偿提供的着作、原样重制、造成权利人100万元以上损害,作为认定侵权情节重大的门槛。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副局长张玉英解释,三要件能排除侵害情节轻微的行为,避免民眾动辄得咎,亦合理化司法资源运用。
张玉英表示,两项修法皆为积极争取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全面进步协定」,确保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加速智慧财产产业环境与国际接轨,并提升产业长期竞争力。
立法院推动台湾加入CPTPP策进会长、经委会召委邱志伟说,希望这两项法案可以列为政院下会期最优先法案,尽速送至经委会排审;不只有助于台湾加入CPTPP,也有利于台湾进入更多高标准的国际组织。
张玉英指出,现行着作权法,除重制及散布盗版光碟为公诉罪,其他侵害行为为告诉乃论,与CPTPP尚有落差。因此修正草案规范,民眾若利用光碟、磁碟、随身碟,意图销售或出租而重制,或意图营利,明知系侵害着作财产权的重制物而散布,抑或公开传输相关着作,若符合三要件将列为公诉罪。
张玉英举例,未来修法通过后,民眾若未经同意,将院线片电影复制贩卖,或是将院线片直接传输至网路,且构成权利人100万以上损失,就符合公诉罪范围。
对于若分享成人影片是否符合修法规范范围,经济部次长陈正祺表示,如果只是个人分享,不一定会符合这次修法的三个要件。
至于商标法修正草案则回归仿冒标籤、包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以「故意」或「过失」为主观要件;贩卖仿冒品等行为的刑事责任,也回归以「故意」为主观要件。
此外,草案也针对仿冒商标的标籤、吊牌、包装容器等行为,科以刑事责任,最高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币5万元以下罚金。相关行为若透过电子媒体或网路方式进行,亦在草案规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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