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林昶佐罢免过程,有被质疑为什么有一栋4,000万豪宅,很多人可能很容易联想到,这会构成公务人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吗?也就是说,某个公务员他怎么有那么大量的财产,是否就构成公务人员财产来源不明罪。

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之1规定:「公务员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检察官于侦查中,发现公务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务员涉嫌犯罪时及其后三年内,有财产增加与收入显不相当时,得命本人就来源可疑之财产提出说明,无正当理由未为说明、无法提出合理说明或说明不实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来源财产额度以下之罚金。」也就是公务人员在涉嫌特定犯罪的时候,侦查中检察官发现该公务员或公务员关系人财产明显增加,公务员就要说明。也因此若某个公务员好像很有钱,尤其是政治人物,他若没有涉嫌犯罪,就没有财产来源不明罪问题。

这样的规定也是有道理的,当初本条之修正理由指出:「若将本罪适用主体及于全体公务员,而无任何限制,则在公务员无任何犯罪嫌疑情形下,动辄可能因本条规定而遭调查财产,并被课予说明义务,可能有过度侵害公务员人权之虞。」只是站在人民的角度往往会觉得,公务人员既然为民服务,为什么多了那么多财产,还可以不需要说明。

回到林委员的案例,既然没有涉及犯罪,自也就无需特别说明4,000万豪宅哪来的。而虽然「法律上」不用说明,但人民有质疑的时候,公务人员若能藉由这样的质疑提出合理的说法,未尝不是一种勇敢承担的表现。人民在意的不是公务人员到底有多少财产,而是公务人员的财产与对社会的贡献是否有正相关。若公务员的财产是源自之前自己创业、投资的收入,怎么会有人有意见。人民最害怕的是,公务人员藉由其职位发大财,若有这样的公务员,公民更应该用选票好好表达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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