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指出,依所得税法第38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62条规定,企业申报营所税时要列报当年度费用与损失,必须要与业务相关,而且也要有合法凭证,像是公司统编的收据、发票等。

另外,企业如果是列报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费用及损失、家庭费用、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项罚锾,因不属于业务相关范畴,皆不能抵税。

以出差旅费而言,北区国税局指出,依营所税查核准则第74条规定,公司列报员工境内外的差旅费支出,必须按日记载员工逐日前往地点、拜访对象及内容等出差报告单及文件以证明与公司营业有关。

出差住宿费用、交通费用,以旅馆收据、旅行业开立代收转付收据及消费明细、交通工具购票凭证等认定。

在国内出差膳杂费(吃饭、杂费等开销),营利事业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为每人每日新台币700元,其他员工为600元。

至于海外出差膳杂费则依照「中央政府各机关派赴国外各地区出差人员生活费日支数额表」认定,如台企员工到日本东京、越南河内、中国大陆上海等地出差,每人每日膳杂费列报上限依序为283美元、164美元、267美元。

举例A公司申报108年度营所税时列报总经理出差至日本、新加坡及法国等地旅费300万元,虽提供各项凭证单据,但出差报告单仅记载行程为拓展业务,未详细记载每天出差地点、访洽对象及营业文件(如签署合作备忘录MOU)等。

国税局认定该笔旅费与公司业务无关、需剔除补税,要求A公司必需补缴营所税60万元(300万元x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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