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高雄城中城大火烧出老旧大楼的安全疑虑,立法院昨天三读通过《建筑法》、《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消防法》等修正案,经认定有危险的公寓大厦,若限期内未成立管理委员会或推选管理负责人,违者每户最高可处20万元,得按次处罚。另外,经评估检查应改善老旧建筑,届期未改善,可处6万至30万元罚锾,并得连续处罚。
内政部统计,目前全国有8506栋老旧危险大楼,于1995年6月29日《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施行前兴建,未强制规定需要成立管委会,形成公共安全隐忧。
此次修法明定,经地方主管机关认定有危险的公寓大厦,其区分所有权人应于地方主管机关通知后限期成立管委会,或推选管理负责人,并向地方主管机关报备,以进行相关公共安全事项的办理。
三读条文明定,若因故未能在期限内成立管理组织并办理报备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视实际状况展延1次,并不得超过1年。如果经通知、辅导等程序后,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组织并办理报备的危险公寓大厦,将按每户可处区分所有权人4万元至20万元罚锾。
现行《建筑法》第77条之1,仅规范供公眾使用等合法建筑物的「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不符现行规定者,政府可视情形令其改善或改变其他用途,但没有对办理耐震能力评估检查不合格者,加以规范。
此次修法新增「构造」安全部分,强制构造安全不符现行规定,应予以改善,届期未改善,可处6万至30万元罚锾。
此外,《消防法》第9条三读条文明定,所有歇业或停业场所,仍应定期检修消防安全设备,并依规定期限报请场所所在地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免除定期办理消防安全检修。
对此,内政部表示,为协助各地方政府落实执行,已于「全国建筑物耐震安检暨辅导重建补强计画」,分4年匡列8000万元经费,补助地方政府辅导成立管理组织。
《建筑法》第77条之1修正案公布施行后,内政部将于6个月内完成配套子法修正;至于改善对象则由地方主管建筑机关按分期、分区、规模等条件陆续公告,再依据建筑物公共安全申报制度逐步扩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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