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增值税是针对最终买受人课徵,类似消费税或台湾加值型营业税性质,因此在陆台商企业扩充产能或大量购进固定资产与存货时,往往要负担进货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一般来说,台商要把进项税额拿回来,必须要透过销售商品,从销项的增值税额来扣抵。

但在陆台商若从事出口销售,因进出口货物徵退税率可能不一致,依过去法规,其帐上的进项税额无法全额退税,且中国大陆自2019年启动增值税改革,调降部分出口货品退税率,台商可能面临进口原料时适用增值税率为16%,但出口适用退税率为13%,因进出口存在时间落差,导致中间相差的3个百分点成为新增的进项税额,若台商企业无法在短期内透过大量销售消化,将造成资金占用。

此外,勤业眾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徐晓婷表示,过去中国大陆仅限核退「增量」的留抵税额,不能全额退还,例如A台商过去因进出口税率变化,留抵税额在2018~2021年间从600万元增加到800万元。过去大陆税局只会核退增量的200万元,造成存量留抵税额较高的该类企业无法充分享受留抵退税的优惠。

为减轻出口企业负担并解决帐上税额问题,中国大陆税务总局等十部门近日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36、14号文件,开放徵退税率不一致情况列入留抵税额,另外也开放「存量」的留抵税额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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