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长林奇福及前法官顏南全、台南地方法院前法官苏义洲3人,担任富商翁茂锺相关案件的承审法官,因事前或事后与翁有不当接触、饮宴及收受馈赠,违反法官伦理,情节重大;监察院弹劾审查会全票通过弹劾,移送惩戒法院审理。因案发时《公务员惩戒法》尚未修正,全案已逾旧法的惩戒权行使期,是否惩戒将由惩戒法院认定。
前公惩会委员长石木钦与富商翁茂锺涉不当往来,监察院在2020年弹劾石木钦,并要求司法院调查,司法院人审会2021年1月29日认定前法官林奇福、顏南全、苏义洲,与翁茂锺不当往来,移送监察院审查。经监委王美玉、高涌诚、王幼玲调查相关事证后,认为3人违反法官伦理情节重大,提案弹劾,监察院弹劾审查会3日全票通过弹劾。
监察院认为,林奇福等3人曾参与审理翁茂锺经营事业相关民、刑事诉讼,却于事前或事后参加与其审判职务有利害关系人的饮宴应酬、球叙及收受礼品,易令人产生法官与商人结交往来的印象,损及一般社会大眾对审判独立尊重与信赖,违失情节重大,若不循司法惩戒程序导正,实不足维护司法在社会大眾的公正形象。
监委指出,3人违失行为虽逾10年,但监察院弹劾权的行使,对象为「违法或失职」之公务员(包括法官),并无「得予惩戒处分」的要件,纵然认为依修正前的《公务员惩戒法》已逾惩戒权行使期,该项时效期仅能限制惩戒处分的行使,不能阻碍惩戒程序的发动,更不妨碍监察院行使弹劾权。
司法院表示,为维护审判独立,对本案不便表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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