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不少人会规画提前赠与不动产给亲属节税。但受赠人(收到财产者)要出售受赠的房地合一标的,其取得成本为受赠时的房屋及土地现值,可能导致省了遗赠税、却多了房地合一税。

近年房市刚性需求升温,个人购买房屋赠与他人时,除配偶间相互赠与可免税外,其他皆依赠税法规定,赠与人(送出财产者)若当年度总赠与额度超过免税额244万元(2009~2021年为220万元),赠与人必须在赠与后30天内报缴赠与税负,其计算方式是按照赠与时的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认定为赠与总额,减除当年度赠与免税额,余额适用10~20%赠与税率。

但依照我国房地合一税规定,当受赠人未来要出售受赠房屋时,如果赠与人当时是购买或取得适用房地合一制不动产(2016年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认定成本标准为「赠与当时的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并非当年购入价格。

因此,受赠人出售房屋时,很可能就要缴房地合一税,而且房地合一2.0税率(15~45%)多半较赠与税(10~20%)更高,等于节税不成变加税。

举例来说,父亲A在2017年6月1日以总价1,050万元购入一栋宜兰市的透天厝,随后又在2018年12月28日、2019年1月7日分别把透天厝的房屋、土地赠与给女儿B,因当时房屋、土地现值刚好都是赠与免税额220万元,因此A只需申报但免课赠与税。

然而,若B在2021年9月以1,600万元出售该栋透天厝,必须适用房地合一税制,在申报时,B的房地取得成本仅440万元,即使按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加计其他费用,成本仅480万元,并非当年A购入房屋的1,0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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