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会20日三读通过《国家安全法》修正案,新增经济间谍罪,任何人为陆、港、澳等敌对势力,窃取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营业秘密者,重罚五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币(下同)500万元至1亿元罚金。同时也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者,离职三年内赴大陆地区需经审核。
同时,知悉或持有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未经授权或逾越授权范围而重制、使用或泄漏该营业秘密。违反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500万~5,000万元罚金。
修法说明中指出,当代国家竞争已经不止于武力装备,经济发展和产业竞争力对国家发展更为重要,为保障我国高科技产业竞争力与国家经济利益,并防止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营业秘密外泄至陆、港、澳,或境外敌对势力,因此有必要修法保障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
三读条文也规定,违反《国家安全法》侦查保密令者的刑事处罚,及于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不问犯罪地之法律有无处罚规定,亦有适用,以符合罪刑相当原则。
为求速审速结,第一审管辖权分属于高等法院与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并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及保障整体经济发展命脉。
何为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三读条文规定,由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会商有关机关定之,经认定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者,应定期检讨。
而因营业秘密牵涉庞大商业利益,因此制定罚金上限得视不法利益进行弹性调整,如所得利益超过法定罚金上限,得于所得利益的二倍至十倍范围内酌量加重。
另外,立法院也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明定受政府补助或出资达一定基准,事涉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的个人、法人、团体、机构成员等,在出资终止或离职未满三年者,进入大陆地区应经审查会审查许可,违者可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
而大陆地区的营利事业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的营利事业,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不得在台从事业务活动,违者可处行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500万元以下罚金,并自负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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