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义争女案,由吕太郎大法官主笔的宪法法庭判决,创下台湾司法史首例,废弃终局裁判,但林俊益等5名大法官不同意如此判决结果,他们出具措词严厉的意见书,指出「违宪判决」对家事事件相关制度所造成的衝击与破坏性效果之鉅,实令人忧虑。

林俊益、张琼文、黄昭元、杨惠钦及蔡宗珍等5位大法官,共同提出的不同意见书,首先批评詹女以母亲身分声请释宪。亲权酌定依法应以社工人员访视,家事调查官及程序监理人调查报告,父或母不可以径为主张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权利。

不同意见书指出,詹女不可以代替女童主张各种宪法上权利,且她也没有主张受宪法保障的亲权受侵害等,但多数大法官完全忽略人民声请裁判宪法审查,应主张基本权利受裁判侵害的要求,就受理本件声请案,令人忧心。

林俊益等5位大法官也逐一分析,主张歷审裁定没有违宪。多数大法官说,未成年子女有陈述意见的能力时,法院就必须直接、亲自听取其言词陈述,才属合宪的结论,无异是将法律所定子女陈述意见的「机会」,提升为「绝对性的宪法要求」。

林俊益等人指出,要求未成年子女都要到庭,不仅严重压缩甚至完全排除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所需的个案权衡空间,也等于是宣告《家事事件法》的相关规定,及孩子在法律程序中的代言人与权益保护者、程序监理人等制度违宪。

不同意见书还提到,多数意见裁定最高法院终局裁定,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见解,就法律解释而言,显然已背离《家事事件法》相关规定的立法意旨,不当干预「家事法院」于审理个案时的法律解释权。

林俊益等5人认为,本案的违宪判决以事实审法院自居,先自行认定子女已有陈述意见的能力,且无其他不适合直接陈述的情事,要求事实审必须直接听取未成年子女的陈述意见,干预个案的事实认定,混淆宪法法院与各级法院间的权限分际。

不仅许多法官及5位大法官对违宪判决有意见,也有律师及法界人士批评,未来家事法官就把子女传来问,要子女在法庭上做出选择,然后以此结案,不用再浪费时间及费用找家事调查官、程序监理人分析调查,且三个审级就要传唤未成年子女3次,这样的方式有利未成年子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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