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2019年11月29日公布第785号解释,《公务员服务法》应于三年内,针对业务性质特殊机关所属公务人员勤休方式,设定符合宪法服公职及健康权保障意旨的框架性规范。因此立院30日三读通过相关修法,规定公务员每日办公时数为8小时、每周40小时,每周应有2日休息日,但法律另有规范者,从其规定。
但各机关为推动业务需要,可指派公务员延长办公时数加班。延长办公时数,连同上述办公时数,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延长办公时数,每月不得超过60小时。但为抢救重大灾害、处理紧急或重大突发事件例外情形,延长办公时数上限,由总统府、国家安全会议及五院分别定之。
同时,修法也规范,禁止公务员经营商业及投资相关规定,并增订缓衝期及修正兼职规定,例如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包括依公司法担任公司发起人或公司负责人、依商业登记法担任商业负责人,或依其他法令担任以营利为目的事业负责人、董事、监察人或相类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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