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会今三读通过《公务员服务法修正案》,明定公务员每日办公时数8小时、每周40小时等原则性规范,延长办公时数则有每月60小时上限,轮班间隔至少应有连续11小时休息时间,但如为抢救重大灾害等例外特殊状况,则授权相关机关分别订定。
公服法修法重点在于,因应释字第785号解释意旨,修正公务员服勤义务相关规定;三读条文指出,公务员应依法定时间办公,不得迟到早退,每日办公时数为8小时,每周为40小时,每周应有2日休息日。上述办公时数及休息时数,包括总统府、国安会、各级学校主管机关、行政院等单位,在不影响为民服务原则上,可以予以调整。
三读条文规定,公务员延长办公时数加班,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每月不得超过60小时,但为抢救重大灾害、处理紧急或重大突发事件、办理重大专案业务等,其延长办公时数的上限,由总统府、国安会及五院分别定之。此外,轮班公务员更换班次时,至少应有连续11小时的休息时间;但因业务需要、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新法也放宽公务员兼职规定,三读条文规范,公务员除法令规定外,不得兼任领证职业及其他反覆从事同种行为的业务。但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从事社会公益性质的活动或其他非经常性、持续性的工作,且未影响本质工作者,不在此限。
另外,公务员得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依个人才艺表现,获取适当报酬,并得就其财产的处分、智慧财产权及肖像权的授权行使,获取合理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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